关于专利开放许可实施期间年费减缴问题的解答
国家知识产权局近日发布了《专利开放许可业务常见问题解答》,其中涉及专利开放许可实施期间年费减缴的相关内容值得关注:
【专利开放许可实施合同被准予备案的,专利权人可以在专利开放许可实施期间,按规定享有专利年费的减缴,这里的“专利开放许可实施期间”是指哪个时间段?】
专利开放许可实施合同被准予备案的,专利权人可以在专利开放许可实施期间,按规定享有自备案日起尚未到期的专利年费的减缴。专利开放许可实施期间是指专利开放许可实施合同生效之日至专利开放许可期限届满期间。
【专利开放许可实施期间的费减手续如何提出?】
请求人办理专利开放许可实施合同备案的,视为专利权人同时提出专利年费减缴请求,无需另行单独提出。
【专利开放许可实施期间的费减,有哪些需要注意?】
专利权人依照专利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提出专利开放许可实施合同备案请求且被准予备案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依照《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十一章第8节,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调整部分专利收费标准和减缴政策的公告》(第594号)的规定,对专利开放许可实施期间自合同备案日起尚未到期的专利年费减缴15%。专利权人同时符合两项专利年费减缴条件的,按照其中减缴比例较高的一项条件予以减缴。
专利权人不得通过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等手段,在开放许可实施期间获得专利年费减免。
【专利权人撤回开放许可声明,对专利开放许可实施期间的费减,有何影响?】
专利权人撤回开放许可声明的,自下一专利年度起不再享有因开放许可获得的专利年费减缴。
【实行开放许可的专利权人与被许可人就许可使用费协商达成许可合同,年费能否减缴?】
实行开放许可的专利权人与被许可人就许可使用费进行协商后签订普通许可合同的,不属于开放许可,不能享受专利开放许可实施的年费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