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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调整优化专利收费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7-24 阅读量: 来源:

    为保障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有关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减轻创新主体的负担,促进国际合作,2024723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关于调整优化专利收费政策的通知,对专利收费政策进行适应性调整。

主要内容概括如下:

1.关于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费和专利权补偿期年费的缴纳

1)专利权人提出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应缴纳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费。

提示: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第二版)》的规定,专利权人办理专利权期限补偿手续的应当在授权公告日起三个月内缴纳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费(200元)。专利权人办理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手续的应当在药品获得上市许可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费(200元)。

2)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经审查符合期限补偿条件的,应缴纳专利权补偿期年费。

提示: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第二版)》的规定,专利权期限补偿期年费一次性缴纳,不设滞纳期,不享受费用减缴。对于在20年专利期限届满日前一个月仍未缴纳专利权期限补偿期年费的案件,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专利权期限补偿期年费缴费通知书》提醒专利权人缴费。对于未在期限内缴纳或缴足专利权期限补偿期年费的案件,不设恢复程序。对于在期限内缴纳了专利权期限补偿期年费的案件或无需缴纳专利权期限补偿期年费的案件,在补偿期满后发出专利权终止通知书;对于未在期限内缴纳专利权期限补偿期年费的,在20年专利期满后发出专利权终止通知书。

2.对专利开放许可实施期间的专利年费减免15%。同时适用其他专利收费减免政策的,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3.通过《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进入我国的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缴纳的第一期和第二期单独指定费,可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78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征 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7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的规定进行减缴。

4.通过批量著录项目变更请求进行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姓名或名称变更,且不涉及权利转移的,按一件变更缴纳著录事项变更费。

    国专公司后续将积极配合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费用政策,为广大创新主体提供优质的缴费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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