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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小牛课堂 | 专利权人变更对费减有何影响?

发布时间:2024-02-22 阅读量:101 来源:

       专利费用的减缴是国家为了鼓励创新和促进科技发展,减轻创新主体专利申请和维护负担而制定的一项专利费用优惠政策。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在完成费减备案后,可以向专利局提出专利费用减缴请求,经专利局审批同意后,继而享受相应比例的费用减缴。
       值得一提的是减缴的费用除申请费(不包括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复审费外,还有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十年内的年费及开放许可实施期间的年费。
       从授权后专利维持阶段的年费计算标准中可以看出,年费随着专利年度的增加而逐渐增长,年费减缴后的金额与年费全额相比优惠明显。举例说明,如果发明专利从第4年授权起维持至第20年专利权届满,需要缴纳全额年费79600元,但如果按减缴70%或85%后的费用计算,只需要缴纳60280元或56140元,为其专利维护节省大量的费用。
       那么,享受费减的专利在维护过程中是否就可以高枕无忧了呢?答案是:不一定。
       这些专利在享受年费减缴带来优惠的同时,费用维护的风险也可能悄然降临。有这样一个案例,某公司通过专利权转让的方式从一位专利权人手中获得一件发明专利,转让前该专利处于专利权维持的正常状态,原专利权人也已提前缴纳了当年的专利年费,但是就在转让后不久,该公司就收到了缴费通知书,提示该专利需要缴纳年费滞纳金,经过查询后发现,原专利权人拥有费减资格,之前的专利年费一直是按照费减85%后的金额进行缴纳的,但由于发生权利转移和专利权人变更,导致原有的费减资格失效,当年不再享受年费减缴的优惠,需要全额缴纳年费,因此产生了滞纳金。
       无独有偶,某专利在专利权人变更后,又提交了费减请求并通过了费减审批,便按照费减的金额缴纳了当年的专利年费,但当该专利权人进行下一年年费缴纳时,却发现专利失效。细究之下才发现,该专利的费减请求是在年费到期日前不久才提出的,虽然专利局已经批准了后续年度年费的减缴,但对当年的年费并未予以减缴,仍需足额缴纳,而专利权人并未关注到享受费减起始的具体年度,最终导致缴费不足而专利权终止。
       由此可见,专利在授权当年起的十年内,任何一个年度如果发生了专利权转让变更或费减变更,都有可能会直接导致该年度及后续年度应缴年费金额的变化,极易造成缴费的失误。轻则损失不必要的补救费用,重则导致专利权的丧失。
       考虑到专利局对费减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以及专利权人变化影响专利年费减缴的情况,专利权人应注意:
       如果享受费用减缴的专利在年费阶段发生专利权人变更,变更后的专利权人如要享受费减,就需要重新向专利局提交费用减缴请求,否则在权利人变更后应缴纳的专利年费将按全额收取。
       费减请求需要在年费缴费到期日的两个半月之前提出,否则将属于未按规定时限提交减缴请求,当年费用不予减缴,只能从下次年费才开始享受费用减缴。
因此,建议变更后的新专利权人在转让的同时进行费减备案并尽快提交费减请求;如果提交费减请求的时间在缴费到期日前两个半月内,则要在专利缴费前对当年费减情况和缴费金额进行查询确认,避免因当年费减未生效而缴费不足,从而产生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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